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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馆深入学习《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编辑:档案馆      发表时间:[2017-04-10]       阅读:

为了学习贯彻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签署、以教育部第27号令的形式发布实施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学校档案馆组织全馆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讨论如何将《办法》在学校档案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  

馆长在会上逐条、详细地解读了《办法》,并对照原有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指出二者的不同之处。《办法》分总则、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档案管理、档案的利用与公布、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共7章43条。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档案工作需要,《办法》对不合时宜的内容和字句表述进行了修订,新增了一些条款,明确了个别模糊概念。如:《办法》将高校档案工作视作“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而不是原来的“基础性工作之一”,还明确规定“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由此将学校档案工作提升到更加重要的地位;在机构设置和人员方面,增加了“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的表述,这就更有利于高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个人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办法》强调要“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有利于改变档案藏在“深闺”人不知的状况,也赋予了档案工作新的职能;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办法》把原来规定的高校档案机构“参与”档案信息化建设改为“组织实施”,确立了高校档案机构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主体地位,同时《办法》提出高校要设立专项经费进行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了资金保证;《办法》在“归档的档案材料”中,新增了“电子”载体形式的材料,体现了档案工作与时俱进的思想;《办法》还明确提出高校档案机构是高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有利于扭转部分高校多部门出具档案证明的不规范做法。  

最后,馆长指出,《办法》是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档案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希望大家结合档案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认真分析我校档案管理工作现状,找出差距和不足,进一步推进我校档案工作的不断发展。

会上大家纷纷在会上谈了对《办法》的认识,认为教育部第27号令的颁布,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鼓舞人心,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馆内其他同志也发表了各自看法。大家讨论热烈,希望通过学习《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增强档案管理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提升档案利用效率,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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