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促进学校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学校档案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陕西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学校规定立卷归档的各学院、各部、处(室)
第三条 评选项目
(一)档案工作先进集体
(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档案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和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无档案违法违纪行为。
2.有完善的档案工作机制,明确分管档案工作领导和职责,明确各类档案均有专职或兼职档案员分工负责。
3.档案工作已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相关规章制度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范围,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有重视和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痕迹等。
4.各类档案都有兼职档案员负责,配备的档案员符合档案工作的素质要求,队伍相对稳定。兼职档案员在离任时能及时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5.本单位各类档案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高质量完成归档、录入档案系统、完成交接等工作。
6.本单位档案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尤其是文书、电子、声像、实物、人物等各种载体档案的归档工作完整、及时、准确、规范、系统、安全,案卷质量高,符合要求。
7.本单位档案员能够主动与档案馆沟通、协调,完成本部门档案工作,积极参加与档案工作有关的活动。
8.本单位档案工作有创新机制,对学校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
9. 单位年度评比检查结果均在“良好”以上,且有一年获“优秀”。
(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
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包括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兼职档案员等。
1.热爱档案工作,档案意识强,认真执行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满两年以上。
2.积极向本单位教职工宣传党、国家和学校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等,宣传档案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3.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保密。
4.熟练运用档案管理系统,著录信息完整、准确。
5.主动与档案馆沟通、协调,完成本单位档案工作,积极参加与档案工作有关的活动,主动开展档案工作研究和实践探讨,对档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6.档案工作有创新机制,对学校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
第五条 评选名额
1.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在学校规定立卷归档的各学院、各部、处(室)中评选先进集体,先进集体按立卷归档单位总数的20%评选。
2.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在兼职档案员中评选先进个人,先进个人按全校兼职档案员总数的10%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在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初评工作。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学校对各单位档案工作实行年度检查评比制。每年底对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内容分八个方面进行定量考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自)评分表》(附件1) 。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年度检查评比的同时,对兼职档案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具体要求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附件2)。
第八条 年度检查评比分单位自评和学校综合评比两个阶段:每年年底,各单位应对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自)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自)评分表》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进行打分,综合评定各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评比结果,评比结果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九条 学校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在连续两年都获得“良好”以上的单位中评比,学校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由获得年度评比“良好”以上的单位按照比例进行推荐。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参照年度评比检查结果进行联评,向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
第十条 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名单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最终评定,确定表彰名单。
第十一条 对于年度检查评比结果为“不合格”的归档单位,由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其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工作指导,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评比结果均为“不合格”的归档单位,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办法处理。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发文授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档案工作先进集体”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校级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在学校档案工作会议上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进行先进经验交流和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自)评分表》
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