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档案馆馆务管理工作,确保学校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档案馆实际,现根据国家档案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档案馆馆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档案馆馆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办公室及库房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事管理、会务及接待管理等。
第二章 办公室及库房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及库房按照工作分工,实行专人负责制实施管理工作。保证办公室及库房门、窗、水、电安全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每日在相对固定的时间记录、调节库温度、湿度,定期对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每周应对库房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并对档案、设备、物品的安全进行检查,使各种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 档案馆负责人每周应对办公室及库房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应对办公室及库房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上述抽查与检查情况应认真记录在案,并及时在馆内通报抽查与检查情况。
第五条 节假日期间,办公室及库房由每日值班人和值班负责人负责管理,值班人是值班当天办公室及库房安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值班人做好值班当天信息登记、档案利用、设备运行状况、办公室及库房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值班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库房重地应实行严格管理,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库房不得存放同档案及其保护设备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霉变的物品。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七条 全馆人员应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在工作中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严禁铺张浪费。馆领导和负责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使用馆内各类经费。
第八条 馆内各类财务经费、审批单、印章实行专人管理。各类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按照学校规定专款专用。各类费用报销应严格执行“一支笔”制度。
第九条 档案业务用品(含档案柜、盒、夹,药片、复印纸、耗材等)实行年度预算定期购买(制作)制度,原则上一年购买(制作)1-2次,本着节约原则,依据上年使用情况提出当年使用业务用品数量及规格,提出购买(制定)方案,报馆务会或馆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制作)。
第十条 馆内人员出差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住宿和乘坐交通工具,擅自超标者其增添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市内出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馆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帐目管理,购买申购手续、固定资产入账,设备报废等事宜均由专人负责,并做到台帐清楚,帐物相符。办公室负责档案馆各类固定资产的申购手续、固定资产入账,设备报修报废等事,根据馆内设备的购买申报计划,配合做好各类固定资产招投标手续,对新进设备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对需要报废的设备,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二条 馆内各设备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个人无法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设备维护或更换应先由相关专业人员做出检测,再进行修理或更换。设备维修时应登记造册,应将损坏原因和维修情况记录备案。每年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人员,分别对固定资产检查,并列表备案。
第五章 职工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馆职工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努力奉献于学校档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 职工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相关规定,办公环境整洁,不乱扔杂物,办公家具摆放整齐,桌面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文件资料及时归档,定置管理。穿着整洁,仪表端庄。职工应对业务工作和每日工作量登记,按月集中交办公室备案,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不得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串岗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
第十五条 根据《西安建筑大学加强考勤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因病(事)请假时,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职工的病假、事假专人统计,每年公布一次。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馆内人员应依据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各项业务工作,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编研与研究工作,积极撰写论文与文章。职工每年应至少撰写一篇论文(或编研一个专题),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年内未有论文或编研主题发布的职工,年终工作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档案馆酌情对撰写学术论文者、档案专题编研和档案专业学术团体评奖获奖论文予以奖励。
第六章 会务及接待管理
第十七条 馆内设立馆务会议及全馆人员会议制度,建立馆务会议纪要工作制,并设立馆务会议及全馆人员会议秘书,负责会议通知、会议纪录、会议纪要整理、会议决定执行落实等工作。
第十八条 每周三下午为固定会议时间,建立定期业务培训、保密教育、支部学习等会议机制。
第十九条 职工参加校内外会议或外出参加外出培训、学习、会议等,应认真作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参加领导、主要内容、决定事项等等。会后应及时向馆务会议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档案工作会议、兄弟院校来访座谈会等会务或接待工作由馆领导统筹,办公室根据馆工作需要,做好协调和具体筹备与接待。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